書法技法隨著書法的嬗變與發展進行的恒常與變化的結構性調整,無論是創作主體的選擇,還是書法藝術自律的選擇,都是一種歷史規定下的規律構成,而非書法家隨心所欲的創造。書法技法是在社會文化與物質條件下的創造主體審美期待的結果。
理法、筆法、字法、章法構成了書法技法的基本框架。
一、理法
馬克思主義的歷史決定論認為歷史發展具有其客觀自在的因果性、必然性和規律性。這對于我們認識書法技法生成與發展的內在理路提供了科學的方法論。探討書法技法構成的內在理路,有助于我們從更深層面上全面理解和把握書法技法,并以此作為邏輯起點,正確把握現代社會中大眾文化背景下書法藝術的繼承和創新。
1.物質條件的先決因素
藝術創作的物質載體幾乎決定了藝術的門類,所用物質材料的純度嚴格區分著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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