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書法的理法觀》 楊勇 著 上海書畫出版社
今人討論書法,多言“法”字,論及書法之“理”者則相對較少。梳理古代書論,關于書法之“法”的討論固不勝枚舉,而“理”作為書法之“法”得以確立的內在依據,古人的相關言論亦極為豐富。
“理”具有超時空的性質,是脫離了主體而存在的形而上者。由于“理”包含事物的本質特性,因而,“理”是天地自然萬物的本體或存在的根據,具有一定的恒定性;“理”又表示事物變化過程中井然有序的運動邏輯和內在規律;不僅自然界的天地萬物具有其客觀存在的運動法則,而且人類的社會生活和道德行為同樣遵循著某種原則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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